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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7:44:57
关于资源类犯罪,修订了344条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以及345条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保护领域确定了基本权保护的、防止国家侵害的范围。我们不妨设想,如果陈父像王父那样,通过非法途径在商校填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时利用齐玉苓的档案、中考分数等材料找人替换为陈晓琪的名字,那么我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陈并未侵害齐玉苓的受教育权,齐玉苓的损失不过是期待利益的落空,商校只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同前注[7],许育典文,第394-404页。[23] 由以上比较可知,两案都涉及给付分享请求权的问题,都具有冒名的情节,是否涉及侵害受教育权的判断标准是原告有没有向招生学校主张给付分享请求权。[12]徐继敏:《公民受教育权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陈运华:《论私法视阈中的受教育权》,《教育评论》2010年第2期。教育基本权作为社会基本权的保护法益,包含了现有教育措施的入学请求权和必要教育设施的创设请求权。
先要探讨的是学界提出的两种民法救济路径存在的问题。齐案判决生效之后的2009年,我国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对于同一宪法条文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这种分歧势必影响宪法的实施,这就要求宪法必须借助必要的解释阐明其具体含义,消除争议,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
结合宪法学理论和我国实际,我国宪法解释工作应当遵循两大原则: 其一,忠于宪法原则。[15] 殷啸虎:《宪法学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从此角度出发,宪法解释的请求主体就应当是前述的所有个人和组织。参见刘政、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当然,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回应社会变迁并不意味着宪法解释遭到否弃,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在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改现行宪法时,有关方面也在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之间就做了权衡,认为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二,宪法解释职权未能充分明确行使,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缺失无疑是关键原因。
形成宪法解释权未能充分明确行使的原因较为复杂,比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构造的不清晰,造成职权虚置[7],但查察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相关实践,我们至少应当明确两点。[9]此外,中央领导人也曾在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及宪法解释,如胡锦涛2004年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这一条款体现了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地位,有学者援引此条款,认定全国人大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导致法律漏洞的原因很多,如立法者主观认识能力或经验有限,在制定法律时难以顾及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情景,因而产生遗漏,或者因为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已经制定的法律难以准确预见其生效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和决定的方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从1979年至2000年之间共有8次宪法解释[6],但也有学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曾有解释宪法的实践持否定态度。[3]此答复实际代表了高层的意见,因此,1954年宪法未对宪法解释作任何规定。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是指某项职权宪法和法律虽没有明确划分其归属,但理论上从该项职权的性质和对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判断,此项职权应当由它行使,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其他机关行使的职权。我国宪法实施长期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实践,除了对宪法解释的功能缺乏充分的关注以外,专门程序机制的缺失也是关键原因。
一是关于内容的解释,这对宪法来说是不应该的。列入会议议程的宪法解释案,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的规定时限内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因此,宜由法律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宪法解释请求的研究。宪法解释的请求主体非常宽泛,但宪法解释是一项极严肃的工作,解释主体的工作资源也较为有限,为了防止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被泛宪法化,以及相关主体滥用请求权给解释主体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应当在《宪法解释程序法》对请求主体提出请求设定相应的条件。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宪法监督,即对国家机关和特定个人的权力行为,包括立法、行政乃至司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合宪的行为予以保留,违宪的行为加以纠正,防止这些权力行为损及宪法的权威和尊严。[18]显然,宪法解释权也并不属于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划分其归属的情形——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已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为此,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需求亦应作为宪法解释的事由,因而此处可以参照《立法法》第九十条关于启动法律法规审查程序事由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的规定。委员长会议作出解释或不解释宪法的决定,均由法律委员会书面告知请求人。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使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提供坚实的表达载体和实现机制,有必要尽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将宪法解释的相关程序制度化和法律化,推动宪法解释活动的经常化和法治化,从而切实提升我国宪法实施的质量。此外,还有四个关涉宪法解释效力和适用的问题应当加以明确: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不是通过宪法判决的方式,而是通过决定式的解释作出的,因而不论宪法解释程序是否因个案而启动,最终作出的宪法解释都具有普遍效力,而非个别效力。
[4] 吴家麟:《论设立宪法监督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学评论》1991年第3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时,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不仅能切实回应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迫切需求,也能促成发挥宪法解释实施宪法的重要作用。
[7] 韩大元:《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而宪法解释的程序则指涉宪法解释活动的步骤、程式和时限等问题,是时间和空间规则的集合,与宪法解释的规则不能混同。
宪法解释的原则既是设定宪法解释程序的思想指引,更是宪法解释工作所应遵循的根本信念。[23] 韩大元:《试论宪法解释的效力》,载韩大元等:《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例如,《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此处的法律解释显然不包括宪法解释。其三,依据宪法,全国人大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基于立宪原意,此处的决定当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宪法解释。[16] 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21页。《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制定意图是为宪法解释设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因此必然包括宪法解释活动全过程的基本程序性规范,为宪法解释权的运行提供清晰连贯的指引。
其三,宪法解释案的起草。若认为确有必要解释宪法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
[17] 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例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工作程序》虽然是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制定的程序规范,但其在法理上仅具备内部效力,不具备法律效力。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解释程序规范也都没有包含宪法解释规则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宪法解释程序法》不宜对宪法解释的规则(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活动关涉国家根本大法,作出的宪法解释亦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的运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是一种特殊而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为,整个行权过程都应当受到充分的保障和严密的规控。
解释程序 宪法是一国各政治力量通过理性博弈与妥协,经由缜密程序外化而成的国家共识,是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国家根本法。宪法解释的规则实质上是宪法解释的方法,亦即解释宪法时所应考量和遵照的技术因素,如宪法的文义、结构、历史和目的等等,在宪法解释过程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究其性质,实属法律思维的层面。如果能够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等的权利,就可以溯及既往。(7)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宪法解释程序法》与现行相关法律紧密关联,有的拓展了现行规定的范畴,有的相对于现行规定属于特别规定。[4]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调整了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相应地充实和强化了常委会的职权,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还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
所以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不应当采取与立法组织、程序、保障等完全相同的方式。总体而言,请求提出的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主体认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
3.《宪法解释程序法》应当是以程序性规定为主,兼有必要实体性规定的基本法律。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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